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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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富鹏 论情势变更原则中再交涉制度的法律构造

2025年第2期 p18-p38

作者:韩富鹏,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买球官方网站讲师。

摘要:《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规范中首次引入了再交涉制度,就再交涉制度的法律构造,学界存在“前置程序说”“义务说”“权利说”“不真正义务说”“权利义务混合说”“倡导性规范说”等诸多观点,尚未形成理论共识,有必要予以进一步厘清。从制度功能来看,再交涉制度的首要功能在于提升当事人协商成功的概率,以尊重自治、鼓励交易、强化合作、实现效率最大化,附属功能在于协商失败时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事实依据。学界现有的制度构造方案均无法充分实现再交涉制度的应然功能,有必要转换视角寻求新的方案。再交涉制度可采强制调解说的制度构造。情势变更后当事人起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方能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裁判。相较于其他方案,强制调解说的构造最能充分实现再交涉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情势变更;再交涉;强制调解;合意促成